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恶魔大导演(1651-165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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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的,虽然有点双标但这是事实,所以吴明轩这一次要彻底引爆这些丑闻,给内娱来个大清洗。

    现在他没死,王大少死了,说明他后面就不会再有什么危险,可以看到明天的太阳,既然如此把内娱净化一下清除那些毒瘤渣滓,对他跟整个行业来说绝对算是一件好事,甚至可以遮掩一下王大少真正的死因。

    虽然吴明轩没什么证据跟线索,但他觉得这事没那么简单

    ,这层次的红N代没那么容易被弄死,还是这样的死法,所以很明显是有人在浑水摸鱼,目前那些所谓的缘由都不是真的,至于说刀手……现在连到底几人都不能确定,那可是在监控盲区,手法非常专业,而且王大少本身是有不少保镖保护的,所以吴明轩很怀疑是很厉害的职业杀手出手。

    第一千六百五十四章 内娱巨震2!

    正当很多人还在震惊于王大少之死的时候,突然是有更多的消息爆料被传了出来,不过跟王大少貌似关系不大,而是跟他的好基友吴亦凡有关。

    不过就是一些老生常谈的捕风捉影,这类传闻很早就有了,在还没回国之前,有关吴亦凡睡粉的八卦就存在了,这又不是什么秘密,甚至很多女粉丝都不以为意,某些女粉丝更是在微博上发言道:“对粉丝最大的尊重福利,就是睡粉”。

    不过很快风向就出现转变,竟然是有疑是被迷奸轮奸的受害者去警局报案,宣称“吴亦凡经纪人以挑选MV女主角面试为由,约都美竹参加聚会,都美竹酒后在吴亦凡家中留宿,两人发生了性关系。

    而且这个不是她自愿的,疑是是被下了药,而且对方是惯犯,非常的专业,根本就没有留下任何证据,当时的她太年轻,听信了吴亦凡的鬼话,现在看到陆续是有更多的受害者出现,在被那边威胁并收集到了足够证据,联系上了一些受害者后,决定揭露这个人面兽心的真面目。”

    都美竹早在去年其实就已经闹过这事了,不过当时主要是在微博跟网络上发评论,给人的感觉更像是蹭热度,想要勒索对方,所以很多人都是当成笑话在看,不过这一次确实是有备而来,据说是联系上了很多受害者,收集到了大量的的实锤,是集体报案,而且还拿到了吴亦凡工作室某员工私自投拍的一些影像证据,所以派出所是第一时间立案,当晚就传唤了吴亦凡过来协助调查。

    在国内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标准,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往往由侦查机关制定,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来看,立案标准的意义在于启动刑事程序。

    像吴亦凡这案子就是涉及其中的第十二条以暴力、胁迫、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跟强奸罪和轮奸罪是否符合立案标准,进入的刑事程序。

    其中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、不敢反抗、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、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。

    所谓暴力手段,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,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、捆绑、堵嘴、卡脖子、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,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。

    所谓胁迫手段,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、恫吓,达到精神上的强制,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,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,使之不敢反抗,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。

    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,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,既可以是口头胁迫,也可以是书面胁迫,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,如持刀胁迫,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,如以揭发隐私、毁坏名誉相胁迫(这个是有大量微信聊天记录跟视频影像跟认证存在)。

    所谓其他手段,是指采用暴力、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,具有与暴务、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。

    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: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;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(这两个是主要调查方向,暂时还不能完全确定);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,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;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;假冒治病强奸妇女;组织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。

    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,但是不能把“妇女不能抗拒”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,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。

    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,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,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: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;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,反抗不明显;有的则瞻前顾后,没有进行反抗,等等。

    所以,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,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。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,要通观全案,具体分析,精心区别。

    而轮奸罪属于强奸罪的升级版,在符合上述情况并具有下列情形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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