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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豬獵人第8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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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而對方提供的證據,第一:是4月6號當晚我出入該地的監視器畫面,當中的男子和我的身材樣貌都吻合,無從抗辯,但神奇的是第二天4月7號監視器畫面中的賴尚謙,竟然看起來也和我有八成的相似!不過如果要抗辯監視器畫面中其實是分別的兩個人,應該放在後面的交互詰問再討論,如果只就證據能力的問題,這裡我沒有意見。第二:是女遊民林慧紋體內採集到的精液樣本,分別有我和另一不詳身分男子的DNA,但顯然林慧紋不知怎麼搞的,要嘛就是腦袋昏昏沉沉的搞錯了,要嘛就是亂槍打鳥,想說告誰都無所謂,反正當時圍觀群眾說要告她就告了,她只告我一個,而非前後兩天和她性交的男性都告,所以賴尚謙就逃過一劫了。

    「另,經查新北市三重區重號16、17樓是為薇米精品商旅,按大理院七年統字第832號解釋,侵入旅館視為侵入住宅,故被告所犯該當刑法222條第7款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、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的強制性交加重事由,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。」張檢察官補充道。

    幹你娘咧,張芷葳出手真夠重的,本來頂多是充滿爭議,模糊邊界的趁機性交,現在被她這樣一搞,連跳兩級變成強制性交不說,還直接免費升等變成頭等艙的加重強制性交啊!而且還是兩個案子,現在連續犯廢除後,一罪一罰累加上去最高是可以判到有期徒刑30年的!

    「首先,本案的案發地點能否定義為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或住宅尚有疑慮,16、17樓的商旅範圍不宜擴張到整棟建築物解釋;另外,222條犯罪的加重構成要件應配合有無犯罪故意審視,我的當事人有正當職業和固定住所,有何必要在夜晚隱匿於案發地?根據我的當事人所說,他是基於好奇,才會沿著已經不運轉的電扶梯從網咖、電影院等一路走上去,事實上,該地也沒有警示標誌,一般民眾從電影院大門好奇往上走的情形亦所在多有,不能將前往該地的行為驟然解釋為隱匿。」陳湘宜老師指著投影機上的大樓平面圖解釋道,老師綁個馬尾的清秀模樣和鑲白邊的黑色法袍實在很違和,但無論怎樣的穿著,都掩飾不了老師傾國傾城的容顏,一雙正義感爆棚的劍眉,薄薄卻鮮豔的紅唇表示毅力過人,高挺的鼻樑和水靈的大眼睛,抑揚頓挫地批

    合議庭審判長朗讀完案由及審判期日後,確定年籍身分,審判長便讓檢察官張芷葳陳述起訴要旨:「被告謝政平於民國108年4月6日深夜,於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二段78號天台廣場5樓之老街廚房義式餐廳側門,提供酒精飲料予成年女子林慧紋飲用,待林慧紋酒醉後,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,違反林慧紋之意願,強行從背後以陰莖進入陰道之方式性交得逞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。」

    靠北啊,看她這胡搞蠻纏的態勢,會不會把她家隔壁母豬被強姦也算到我頭上來了?

    我恨恨地瞪了張芷葳一眼,平時都撲克臉的她,難得嘴邊露出一絲微笑,而我們陳湘宜老師則是對她這羅織罪狀的手法氣到臉都歪了。

    「辯護律師對證據能力有沒有什麼意見?」審判長問。

    「辯護律師有什麼意見?」審判長問。

    我還在想陳湘宜老師該從哪邊攻防,張芷葳檢察官又接著道:「另,被告謝政平又於民國108年4月7日傍晚某時許,於新北市三重區天台廣場5樓之老街廚房義式餐廳側門,再次提供酒精飲料予成年女子林慧紋飲用,待林慧紋酒醉後,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,違反林慧紋之意願,強行從背後以陰莖進入陰道之方式性交得逞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。」

    所謂的「證據能力」,白話點就是證據「資格」,也就是證據有無變造、偽造的嫌疑;如果證據能力沒有問題,最後證據能否影響法官心證,則是「證據力」的強度。

;但高層知道目前為止我只接受過一次採訪,而採訪的記者就是岑靜欣,也多半知道她是利用和我大學同班同學的關係才得以讓我接受採訪,所以主管力排眾議讓岑靜欣代表她們電視台出席,採訪這個可能又是引起群眾眼球關注的爭議事件。

    各位讀者,你們沒有看錯,我也沒有打錯字,絕對不是把兩次犯行複製貼上而已,而是檢察官把賴尚謙的那一次也認為是我幹的!

    外行看熱鬧,內行看門道,這短短幾十個字就說明了以下要點:第一,對方成年,所以不會競合到刑法227條那些什麼姦淫幼女罪(未滿14歲或16歲各一個門檻)的部分,不然事情就更大條了。第二,檢察官認為我是在對方酒醉後臨時起意,這樣判起來會比預謀的犯罪輕一點點。第三,檢察官用強制性交起訴我,那就是認為對方性交時還有表示抗拒的意識,這點很重要,因為如果還有意識抗拒,那就變成221條強制性交罪,如果還有什麼兩人以上共同犯之,攜帶凶器之類的加重事由,又會升級變成加重強制性交罪,刑度從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,瞬間變成七年以上!如果是趁機性交就沒有再因為加重事由而刑度升級的機會。

    接著是審判長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還有雙方權利等例行公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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